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周益新、季松涛、周平、薛卫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

发表于: 2022-02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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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周益新、季松涛、周平、薛卫忠4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。

经审核,周益新,男,1949年8月7日出生,根据通司发﹝2018﹞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。原在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执业,2021年10月15日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,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,财务、案件已结清,档案已交接,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,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法律服务所执业。

季松涛,男,1947年9月4日出生,根据通司发﹝2018﹞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。原在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执业,2021年10月15日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,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,财务、案件已结清,档案已交接,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,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法律服务所执业。

周平,男,1959年2月18日出生,根据通司发﹝2018﹞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。原在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执业,2021年10月15日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,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,财务、案件已结清,档案已交接,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,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法律服务所执业。

薛卫忠,男,1965年10月6日出生,根据通司发﹝2018﹞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。原在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执业,2021年10月15日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,目前与南通市海门区三阳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,财务、案件已结清,档案已交接,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,现申请转所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法律服务所执业。

经我局对周益新、季松涛、周平、薛卫忠4人申请材料审核后,根据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》(司法部令第138号)第十五条的规定,决定核准周益新、季松涛、周平、薛卫忠4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。

南通市司法局

2021年11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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