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1943年,苏中第四行政专员公署公布《敌伪清乡人员自新暂行条例》,共十三条。指出“各级‘清乡’行政机关、党办处、政工团、特工区站、封锁机关、‘清乡’警察、保甲、教育、财经等部门之首脑及下层服务人员,如悔过自新,办理自新手续者,各级抗日政府、部队及人民团体,依法保护其生命、家属及财产;如自新人员携带武器弹药和重要机密文件,则予以奖励;如坚决附敌,怙恶不悛,及未能自新者,则仍以《反‘清剿’、反‘清乡’紧急治罪条例》处理。”

发表于: 2022-02-24
来自 南通市档案局
原文链接
190

-1943年,苏中第四行政专员公署公布《敌伪清乡人员自新暂行条例》,共十三条。指出“各级‘清乡’行政机关、党办处、政工团、特工区站、封锁机关、‘清乡’警察、保甲、教育、财经等部门之首脑及下层服务人员,如悔过自新,办理自新手续者,各级抗日政府、部队及人民团体,依法保护其生命、家属及财产;如自新人员携带武器弹药和重要机密文件,则予以奖励;如坚决附敌,怙恶不悛,及未能自新者,则仍以《反‘清剿’、反‘清乡’紧急治罪条例》处理。”

微信扫一扫,手机查看

本文著作权归 @南通市档案局 所有,经授权发布,不代南通市档案局。